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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苛政猛于虎(第3页)

正统六年(1441)五月甲寅,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:“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,将屋宅典与富民,期三年赎以原本,过期即立契永卖。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,莫能招抚。”7

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,取数倍之息,顾炎武记:

日见凤翔之民,举债于权要,每银一两,偿米四石。此尚能支持岁月乎?8

于是小地主由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,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,佃农不堪压迫,又逃而为流民,《明宣宗实录》卷九四宣德七年(1432)八月辛亥条:

苏州田赋素重,其力耕者皆贫民。每岁输纳,粮长里胥率厚取之,不免贷于富家,富家又数倍取利,而农益贫。

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一九三景泰元年(1450)六月庚辰条:

处州地瘠人贫,其中小民,或因充军当匠而废其世业,或因官吏横征而克其资财,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渔其地,或因艰苦借贷而倍出其偿。恒产无存,饥寒不免。况富民豪横,无所不至,既夺其产,或不与收粮而征科如旧,或诡寄他户而避其粮差,激民为盗,职此之由。

在京都附近的农民,则田产更有无故被夺的危险。例如弘治时外戚王源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,《明史·王镇传》:

外威王源赐田,初止二十七顷,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,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。及贫民赴告,御史刘乔徇情曲奏,致源无忌惮,家奴益横。

正统时诸王所夺人民庄宅田地至三千余顷。9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万三千三百五十亩,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间。10边将史昭、丁信广置庄田,各有二十余所,霸占鱼池,侵夺水利。11景泰初顺天、河间等府县地土,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据,或为草场,或立庄所,动计数十百顷。间接小民纳粮地亩,多被占夺,岁赔粮草。12夏言奉敕勘报皇庄及功臣国戚田土疏曾极言其弊:

近年以来,皇亲侯伯凭藉宠昵,奏讨无厌,而朝廷眷顾优隆,赐予无节。其所赐地土多是受人投献,将民间产业夺而有之。如庆阳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献,奏讨庆都、清苑、清河三县地五千四百余顷。如长宁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献,奏讨景州、东光等县地一千九百余顷。如指挥佥事沈傅、吴让受奸民马仲名等投献,奏讨沧州静海县地六千五百余顷。以致被害之民,构讼经年,流离失所,甚伤国体,大失群心。13

从天顺以来,又纷纷设立皇庄,至嘉靖初年有皇庄数十所,占地至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,扰害农民,不可记极,夏言云:

皇庄既立,则有管理之太监,有奏带之旗校,有跟随之名下,每处动至三四十人……擅作威福,肆行武断。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,则架搭桥梁,则擅立关隘,则出给票帖,则私刻关防。凡民间撑架舟车,牧放牛马,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,靡不括取。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,包打界至,见亩征银。本土豪猾之民,投为庄头,拨置生事,帮助为恶,多方掊克,获利不赀。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,而私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。是以小民脂膏,吮剥无余,繇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,里分减并而粮差愈难。卒致辇毂之下,生理寡遂,闾阎之间,贫苦到骨。14

结果是:“公私庄田,逾乡跨邑,小民恒产,岁朘月削。产业既失,税粮犹存,徭役苦于并充,粮草困于重出,饥寒愁苦,日益无聊,展转流亡,靡所底止。以致强梁者起而为盗贼,柔善者转死于沟壑。其巧黠者或投充势家庄头家人名目,资其势以转为良善之害,或匿入海户、陵户、勇士、校尉等籍,脱免徭役,以重困敦本之人。凡所以蹙民命脉,竭民膏血者,百孔千疮,不能枚举。”15这情形是由中央特派调查庄田的官吏所发表,当时的统治阶级也已深知此种举动之不合理,足以引起变乱。然而当这报告书发表以后,外戚陈万言又向皇帝乞得庄田,

这庄田的来源还是“夺民田产”:

嘉靖三年(1524),泰和伯陈万言乞武清、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,诏户部勘闲田给之。给事中张汉卿疏谏,帝竟以八百顷给之。巡抚刘麟、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。弗听。16

景泰王于嘉靖四十年(1561)之国,多请庄田,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顷。17潞王居京邸时,王店、王庄遍畿内。居藩多请赡田、食盐无不应,田多至四万顷。18福王之国时,诏赐庄田四万顷,中州腴土不足,取山东、湖广田益之。尺寸皆夺之民间,伴读、承奉诸官假履亩为名,乘传出入,河南北、齐、楚间,所至**。19

皇室、中官、外戚、勋臣、地方官吏、豪绅、地主、胥役……这一串统治者对农民重重压迫,重重剥削,他们的财富,他们所享受的骄奢**逸的生活,不但是搜刮尽农民身上的血汗得来的,并且也不知牺牲了多少农民的性命,才能换得他们一夕的狂欢。“尺寸皆夺之民间”,农民之血汗尽,性命过于不值钱,只好另谋他路。

注释:

1。《明太祖实录》卷四九。

2。《明史》卷四〇,《地理志》。

3。《王文恪公集》卷三六,《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》。

4。《明律》九,《户》六。

5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二七〇。

6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一八。

7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七九。

8。《亭林文集》卷三,《病起与蓟门当事书》。

9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七二。

10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二九。

11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一〇三。

12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二〇一。

13。《桂洲文集》卷一三。

14。《桂洲文集》卷一三。

15。《桂洲文集》卷一三。

16。《明史》卷三〇〇,《陈万言传》。

17。《明史》卷一二〇,《景王传》。

18。《明史》卷一二〇,《潞王传》。

19。《明史》卷一二〇,《福王传》《潞王传》。

(三)

在平时,对政府的负担也使农民喘不过气来。因为在立法时并不曾考虑到地主和贫农的差别悬殊,使他们一律出同样的力役,结果是地主行无所事,而贫农则破家**产。此弊自元末以来即有之。王祎说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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