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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苛政猛于虎(第2页)

负担过重,伶俐富厚点的也以一般地主为“榜样”,诡谋图免,大部分的农民无法可处,只得展转沟壑,流为盗贼。侯朝宗曾痛论其弊云:

明之百姓,税加之,兵加之,刑加之,役加之,水旱灾祲加之,官吏之食渔加之,豪强之吞并加之,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。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钱而入学校,百姓之黠者争营巢窟而充吏胥。是加者七而因而诡之者二也。即以赋役之一端言之,百姓方苦其积极而无告而学校则除矣,吏胥则除矣,举天下以是为固然而莫之问也。百姓之争入于学校而争出于吏胥者,亦莫不利其固然而为之矣。约而计之,十人而除一人,则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,百人而除十人,则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,展转加焉而不可穷,争诡焉而不可禁。天下之学校吏胥渐多而百姓渐少,是始犹以学校吏胥加百姓,而其后逐以百姓加百姓也。彼百姓之无可奈何者,不死于沟壑即相率而为盗贼耳,安得而不乱哉。19

除此以外,农民还有两条路可走。第一条大路是当僧道,不过如被发觉,反要吃苦。例如《太祖实录》卷二二七所记:

洪武二十六年(1393)五月乙丑,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。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,诏隶锦衣卫习工匠。

第二条路是抛弃土地,逃出做“流民”。

注释:

1。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一五〇。

2。《明史》卷七八,《食货志》《赋役》。

3。《弘治会典》卷一三〇。

4。《弘治会典》卷一三〇。

5。《明太祖实录》卷八三。

6。《大诰》第四四。

7。《大诰》第四一。

8。《方孩未集》卷一。

9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四〇。

10。《续诰》第二一。

11。《续诰》第四七。

12。吴应箕:《楼山堂集》卷一二,江南汰胥役议。

13。《明宣宗实录》卷一一七。

14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二五。

15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一一一。

16。《明宣宗实录》卷七九。

17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一九三。

18。《石隐园藏稿》卷五,《嵩祝陛辞疏》。

19。《壮悔堂文集》《正百姓》。

(二)

洪武三年(1370)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:

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,产孰优?户部臣对曰:“以田税之多寡较之,惟浙西多富民巨室。以苏州一府计之,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,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,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,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。计五百五十四户,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。”1

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(1393)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。2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,如以此数估计,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,地主占全户口千分之一。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,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,以照此例和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,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,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。

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,即使有水旱、兵灾,也和他们不相干。而且愈是碰到灾荒,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。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,农民却须照样纳税。王鏊曾说:

时值年丰,小民犹且不给,一遇水旱,则流离被道,饿殍塞川,甚可悯也。惟朝廷轸念民穷,亦尝蠲免荒数,冀以宽之。而有司不奉德音,或因之为利,故有卖荒送荒之说。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,而小民不获沾惠。3

而且贫农无田,所种多为佃田,即有恩恤,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,如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五所记:

宣德十年(1435)五月乙未,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: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,岁输其租。今诏免灾伤税粮,所蠲特及富室,而小民输租如故。乞命被灾之处,富人田租如例蠲免。从之。

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,地主便做高利贷加以剥削。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,4遇到灾荒时,地主便抬高利率,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,不能如期偿还,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,《明英宗实录》卷一六七记:

十三年六月甲申,浙江按察使轩輗言:“各处豪民私债,倍取利息,至有奴其男女,占其田产者,官府莫敢指叱,小民无由控诉。”

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,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,期前不得追索。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,政府又不能救济,贫农更是走投无路。只好取消了这禁令,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:

景泰二年(1451)八月癸巳,刑部员外郎陈金言:军民私债,例不得迫索,俟丰稔归其本息。以此贫民有急,偏叩富室,不能救济。宜听其理取。从之。5

贫农向地主典产,产去而税存:

正统元年(1436)六月戊戌,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:“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,充军为事贫乏,将本户田产,典借富人钱帛,岁久不能赎,产去税存,衣食艰难。”6

抵押房屋,过期力不能偿,即被没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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